台灣在2014年頒布實施「擬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實施法」,該法第10條劃定,各部會「不契合crpd公約」精神 翻譯律例,須在該法實施「3年內」、即本年12月3日前,完成律例增修或廢除 翻譯社現行各部會多項律例中,都有「殘廢」字眼,但身心障礙人士認為,「殘廢」是對身障人士具「輕視」的文字,不吻合crpd精力,應當撤廢。
「殘廢」兩個字不克不及用了?最少在律例中,將來可能行不通 翻譯社為吻合「身心障礙者權力公約(crpd)」要求,金管會研議批改「保險法」,擬修改個中5條,有「殘廢」文字 翻譯條文。據認識,金管會稍早曾提出,對照日本,以「障害」替換「殘廢」,但身障團體仍認為有輕視意味,最後會用哪些文字替換「殘廢」,金管會還在傷腦子。
金管會保險局表示,為吻合crpd要求,目前正在研議,是不是批改「保險法」第125、128、131、133及第138-2共5條條則中的「殘廢」文字,若確定點竄,將創下金管會初次純真修正保險法「名詞」先例,別的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」,也會一併批改。由於「3年修法」大限,本年底將屆,今朝規劃,最快在立法院本會期點竄保險法等母法,其他子法、保單條款、產壽險公會自律規範再跟進批改。
若用「全國法規資料庫」檢索,中心律例中,有「殘廢」字眼的有87項,包羅「民法、勞基法、公務人員選舉免職法」中都有,乃至連「憲法」第155條都寫有「... 人民之老弱殘廢... 」字眼 翻譯社若加計各級機關管轄律例,有超過400多項律例,仍有「殘廢」文字,其中又之內政部和金管會,各有跨越100多項律例最多。
但到底用哪兩個文字取代「殘廢」,金管會原但願對照日本厚生勞動省法令,用「障害」兩字取代「殘廢」,日本一般也常用「身體障害、精力障害」字眼 翻譯社但當地身障團體人士仍認為,「害」字仍是有輕視意味,而表達否決,也是以,在「殘、廢、害」3字都不克不及用的前提下,保險局強調,還在努力想替換文字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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